尊敬的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上述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情形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加班費是法定的,正常工作日加班要支付勞動者150%的工資,休息日加班要支付勞動者200%的工資,法定節日加班要支付勞動者300%的工資。出差也是一樣的。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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