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是山東聊城一普通公民,我大哥05年在聊城開發區法院,經調解和他妻子離婚,房產歸女方,有女方在一個月之內賠付房屋折價款四萬元,雙方簽字生效,一月時間到,女方沒有履行賠款義務,遂申請執行庭執行,該女工作在聊城市市政工程處,屬國家正式職工,有固定工資,但是五年過去了,始終得不到執行。我多次申請均無果,我該怎麼辦,期待你的答覆。 謝謝
尊敬的劉德珂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一)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三)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爲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所以,您可以依照上述規定辦理。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