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 6個月前就職的某外企
B公司(目前就職的企業):系A公司和某企業合資組建的企業。企業法人和A公司一樣。A公司佔70%股份。
描述:在A公司已經工作9年,6個月前接到公司人事安排到B公司就職。已經簽署解除勞動工作合同.現在B公司已經工作6個月,但是感覺公司沒什麼發展(當時A公司領導說好過去待遇會有提高,可是。。。。)現在想離職。現有如下問題請律師百忙之中給予答覆:
問題1:現在可否申請勞動仲裁,拿回A公司9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現在申請是否超出勞動仲裁時效。時效是否爲一年?
尊敬的王志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勞動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具體到您的情況,是否可以主張9個月標準的經濟補償金,要看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計算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爲9年。按照規定,由合資、合作的中方單位安排到合資、合作企業工作的中方職工,其連續工齡按在原單位工作時間和在合資、合作企業工作時間合併計算。這裏所說的連續工齡與同一用人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即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是相同的。
您可以對照上述規定,看自己的情況符合與否。
另,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