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律師好!
現有一個問題想請教一下律師:我姥姥有三個女兒.由於我父親是外地人,我母親成家後便將我姥姥,姥爺一起居住.我父親單位第一次分房時,是將原先我姥姥住的住房(一間公產平房)交與單位,分得一套裏外兩間套房(企業產).由此我們姐弟三人與我父母,姥姥,姥爺7人共同住在這兩間房裏(但是有兩個戶口本:一個是我姥姥,姥爺二人的,一個是我們5口人的,家庭住址是同一個),我父母親在同一個事業單位工作,經常有分房,調房的機會,雖然當時我們屬於多子女,但是因爲和老人一同擁有2間房,在當時的條件下不符合困難住戶,一直沒有改善住房.直到1987年初我弟弟18歲,我父親單位才另外分給我們一套獨單,但是直到87年底我父親患病突然去世我們也沒有辦理入住手續,我父親去世後,其單位爲了照顧我母親,就將獨單收回還給一套偏單,房主是我母親.新房條件好我母親和我姥姥住,老房我們姐弟三人住.1993年,有個財團收購了我們老房,我們本可以要2套獨單,考慮到當時我家情況,我們要了一套偏單和3萬元錢.房主換成我弟弟的名字.93年底我姥姥在我家新房裏病逝.我的那兩個姨家裏子女比較多,住房比較緊張,聽鄰居說我們換房事情後,很生氣!他們認爲,這房子中至少有一間是他們三個女兒共同享有,但是卻不告知她們詳情,也不徵求他們意見,認爲我們做的不對,一直和我母親關係非常緊張,並要求我們給與她們一定的經濟補償.我想請教律師她們的要求合理嗎?我們是否一定要滿足他們的要求?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