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我在某商場有一間商鋪對外出租,宋**租了我的鋪子,簽訂了一年的租賃合同,規定每季度一付租金。即將付第2季度租金時,商場考慮到剛剛開業,客流不大等因素給了我們租戶3個月優惠期,經過宋**與我的商定,我決定把這3個月的優惠期同樣給宋**,並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協議中註明優惠期加在1季度和2季度之間(這是宋**的極力要求,我也就同意了),並且給優惠期的前提是宋**履行完一年的合同。
但到第3季度,該第二次付租金時,宋**提出降低租金的要求,並聽到消息說商場還要給免租期,拒不交付第二次的租金。在雙方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宋**說沒有錢交房租,不幹了。這應該算他違約了。
但是他違約之後,本來優惠給他的3個月租期就自然作廢了,所以他還欠我3個月租金和相當於兩個月租金的違約金。但是宋**以沒錢爲理由,拒不支付。他合計還應給我1萬多塊錢。
無奈之下,我只好尋求法律手段解決此事,請律師幫忙,我該怎麼辦?告他需要什麼程序和手續?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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