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我與原單位簽訂的停薪留職協議到期,原工作單位召我回去上班,同時通知我不再續簽停薪留職協議,可如果我要回原單位上班的話這邊(集體企業)的工作就要受到極大的損失,無奈,只得與原單位領導多次協商,最後經領導同意:可以不回來上班,但要把檔案轉到工作地人才交流中心。後來我把檔案轉到了工作地人才交流中心(與原單位沒有辦理過調動、解聘和辭職等任何手續)。再後來,我所在的集體企業經過多年經營後解體,請問:我在原工作單位的行政關係和幹部身份還存在嗎?有沒有這方面的相關法規和政策?
尊敬的李玉亭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如果您有社會保險的話,建議您查一下您的社會保險關係是否還在原工作單位辦理。如果在,那您的勞動關係還在。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4月7日
【民生詞典】外省市調入人員行政關係接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