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安徽)省城(合肥)教師新村碎屍案終審宣判。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方一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的死刑判決。宣判後,方一一聲長嘆,全程僅對法官說了“謝謝”兩字。記者目睹了宣判全過程,並試圖與方一對話,但方一僅以搖頭作答。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對方一的死刑判決需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終審判死
上訴意見均未被採納
昨日上午9:45,合肥市第一看守所,一陣叮叮噹噹的腳鐐碰擊地面的聲音後,方一被一位民警帶入訊問室接受宣判。身穿綠色看守所馬甲的方一臉色蒼白,雙脣緊閉,戴着手銬、腳鐐,中間以鐵鎖相連。
“我們今天是來宣判的。 ”主審法官——省高院刑一庭法官程寬告訴方一。
方一站得筆直,擡眼看到法官後,抿嘴示意。
方一在宣判筆錄上小心地簽下“方一”兩字及日期“2011年3月2日”,並按下紅手印。
程寬將判決書遞給方一,並宣讀判決書主要內容:“你(指方一,下同)上訴稱,李守龍把垃圾丟在樓道,違反了小區業主公約,對案件的發生有過錯,經過調查,李守龍只是臨時將垃圾放在樓道;你說李守龍咬住你的手指是導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經查,是你在朝李守龍面部亂打時被他咬住手指,李守龍並不是主動刻意咬住你手指的;你的辯護人提出,你的手指很長,被李守龍咬住後深入他的呼吸道,是導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這明顯與人體解剖學知識相悖;你認爲,殺害李守龍後的分屍行爲屬於侮辱屍體罪,經查,你當時只是想逃避法律制裁,造成李守龍人間蒸發的假象,這不屬於公然凌辱、貶損屍體的侮辱屍體行爲……”
方一的上訴意見及其律師的辯護意見均未被法院採納。
法官心情
審理此案感覺很沉重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方一因瑣事即用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殺人後盜竊死者較大數額財物,構成盜竊罪,依法應數罪併罰。方一故意殺人後又分屍,手段極其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較大,又無任何法定從輕處理情節。雖然方一認罪態度好,親屬同意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但不能取得被害人家屬的原諒,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對其判處死刑並無不當,方一及其辯護人認爲量刑過重的意見不能成立,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宣判過程中,方一一邊聽法官宣讀判決書,一邊仔細看判決書,並沒有急切地翻看長達17頁的判決書的結尾。十分鐘左右的宣判過程中,方一情緒平穩,隻字未發。
“你是人民教師,知法懂法,做出這樣的事情……我們審理你的案件也感覺很沉重。 ”宣判結束,程法官主動對方一說。
方一沒有迴應,一直緊咬牙關。
雖然這是終審判決,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對方一的死刑判決依法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記者目擊
說完“謝謝”方一轉身離去
這一從重從快的判決,早已在大衆預料之中。記者獲悉方一案件即將宣判後,立即與省高院取得聯繫,希望能見到方一,聽到他真正的內心想法,希望他用自己的經歷、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悲劇來警示社會,提醒公衆,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還沒有見到方一,看守所裏傳出的腳鐐聲就讓人發怵。
第一次如此近距離地看到方一,怎麼也不敢相信,那雙曾經拿粉筆的修長的手,竟做出如此令人髮指的罪行。
方一極力剋制自己的緊張,但手裏輕微顫抖的判決書暴露了他內心的惶恐。或許從去年3月28日犯下命案開始,方一已經預料到這樣的判決結果,只不過是時間問題。
螻蟻尚且偷生,何況身爲父親、身爲兒子、身爲丈夫、身爲教師的方一呢?
該怎麼跟方一對話,該怎麼稱呼他?記者想了好幾天。見到方一後,不知爲何,“方老師”三個字脫口而出!雖然這曾是他最平常不過的稱謂。
“方老師,你能對家人或者社會說點什麼嗎? ”
遲疑片刻,方一緊閉雙脣、搖頭作答。
猛吸一口氣,鐵窗那頭的方一發出了深深的嘆息。
“謝謝! ”說完這兩個字,方一轉身離去。
□回眸
方一案的341天
[案發]
2010年3月28日上午8時許,方一與被害人李守龍在省城教師新村B區4-503室門外,因垃圾堆放問題發生爭執並打鬥。打鬥中,李守龍咬住方一的右手中指、無名指,方一用左手掐扼李守龍頸脖直致其死亡。隨後,方一盜走李守龍的挎包,內有手機、身份證、銀行卡等物品,離開李守龍住處,外出治療手傷。當日下午,方一購買編織袋等物返回李家,將李守龍屍體肢解裝入袋內,並清理現場。後因李守龍妻子等人返回家中,方一拋屍未逞,待李妻出門後逃離現場。
[抓獲]
2010年6月11日,化名“李浩”的方一在東莞被抓獲歸案。起初,方一編造了一個收垃圾的人與李守龍發生爭執,將李殺害的謊言,後承認了自己殺人分屍的行爲。同年6月15日,方一被刑事拘留。
[一審]
2010年11月19日,涉嫌故意殺人罪、盜竊罪的方一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同年12月9日下午,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方一死刑,並賠償死者家人364769元。方一認爲量刑過重,上訴至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
今年2月11日,安徽省高級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方一案,方一當庭提出被害人有過錯等四條上訴理由,並當庭表示願意捐獻器官。
昨日,省高院宣判:駁回方一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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