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為進一步鞏固市容環境綜合整治成果,強化市容街景管理,本市開始整治規范電子顯示(牌)設置行為,日前制定出臺了有關規定,提出中心城區150條主乾道路和兩個大乾150天市容環境綜合整治的道路嚴禁設置電子顯示(牌);濱海新區建成區及其他區、縣政府所在地主乾道路嚴禁設置電子顯示(牌)。已經行政許可設置的,行政許可到期後,即刻拆除。
規定還提出:2010年確定的市容環境綜合整治道路范圍內,未經行政許可設置的電子顯示(牌),限期全部拆除,綜合整治過的道路范圍內,嚴禁設置電子顯示(牌);可設置電子顯示(牌)的路段,應設置鑲嵌在門楣建築上方,兩側不得超過裝飾柱,高度不超過0.4米,不得影響市容景觀和群眾生活;電子顯示(牌)的設置形式,要運用先進的設計理念和靈活多樣的藝術創作,做到設計形式新穎,造型美觀,與建築、街景、環境相協調,要使用國內外先進的材料,既要清晰明亮,又要節能環保,發布的內容只能橫向滾動,不得出現閃爍畫面;不得造成光污染,要設專人管理,保持整潔、畫面顯示完整;電子顯示(牌)的設置期限不超過一年,需要繼續設置的,期滿前重新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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