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孫局長,單位自行招用保安員如何實施監管呢?
孫連凱:根據國務院《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公安機關備案;停止保安服務的,30日內到原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區別於保安服務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不具備向社會提供保安服務的條件和資質,僅能在本單位、本區域從事保安服務。工作中發現,部分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未按照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備案,並且存在以秩序維護等名義變相開展保安服務的行為,一些單位未能嚴格落實保安員教育培訓和日常管理工作,影響了行業的平穩發展。針對以上問題,公安機關將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保安服務監管工作的通知》相關要求,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落實備案要求,規范經營行為,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開展保安服務的,要依法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