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連局長,如何理解財政部門委托管理的“四個不變”呢?
連東青:一是財政部門的出資人身份不變。政府授權財政部門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財政部門既是出資人,又是委托人。其他管理部門、機構接受財政部門委托後,應在享有權利的同時,認真履行受托人義務,遵守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相關制度,接受財政部門評價、監督和考核。二是產權管理責任不變。按照統一規制、分級管理原則,各級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基礎管理等工作,對國有產權變動實施全流程動態監管。涉及股權管理的重大事項表決要經財政部門同意。三是執行統一規制不變。集中統一管理必須維護規則、制度的一致性,不能“撕口子、開天窗”,避免出現國有金融機構“兩頭靠、兩頭套”、相互攀比、鑽政策空子的現象。財政部負責制定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無論受托機構是哪個部門,實施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都應執行統一的管理制度。四是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財政部門應定期向同級黨委、政府報告,並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全口徑報告國有金融資本情況和管理情況。其他受托管理機構應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和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