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連局長,如何理解出資人和受托人參與所出資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管理和管理者選擇與考核呢?
連東青:《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出資人機構參與公司治理決策的工作機制,落實和維護董事會依法行使重大決策、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權利。出資人機構通過公司治理程序,加強對所出資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的審核把關。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國有金融機構薪酬分配制度,出資人機構落實和監管國有金融機構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需要指出的是,向國有金融機構派出股權董事,依托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行使出資人權利,通過市場化方式體現國有出資人意志,是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效方式,是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重要舉措,是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重要內容。《規定》明確,出資人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規則透明的提名程序,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金融機構的管理者。同時,對任命的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並據此決定獎懲和薪酬。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需要強調的是,必須把堅持黨管乾部原則和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結合起來,保證黨對乾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權和重要乾部的管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