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連局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受托人職責是什麼呢?
連東青:受托人權利主要包括,按照受托權限和程序對受托金融機構行使相關股東職責,協同推進受托金融機構改革,向其派出董事、監事,參與重大事項決策、管理者選擇和考核等。同時,承擔提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效率、執行財政部門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充分履行服務實體經濟和防控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監交國有資本收益、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履職情況並接受評價、監督和考核等義務。
需要說明的是,委托管理原則上不改變受托金融機構的人事、黨建、業務監管等現行管理機制,但受托人要按照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與實業資本管理相隔離,科學、規范設置管理金融資本的內設機構與人員配置,相關工作人員不能既管金融資本又管實業資本的原則,避免金融資本與實業資本管理交叉、風險相互傳遞、相互蔓延,堅決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同時,受托人應注重推進董事會建設,通過公司治理機制,依法行使相關職責,不得乾預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活動,不濫用股東權利損害金融機構或其他股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