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維權報道:駕駛共享汽車發生事故 墊付容易理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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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北方網 作者:文婷 編輯:文婷 2018-03-15 07:22:00

內容提要:隨著越來越多的共享單車出現在各地街頭,共享汽車也趁著這股熱潮駛入了大眾視野,為市民的出行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選擇。網民劉先生也想『嘗嘗鮮』,體驗一把共享汽車,但另他沒想到的是,一起交通事故,竟給自己帶來了諸多麻煩。事情到底是怎麼回事?

  天津北方網訊:如今,“共享經濟”已成為時下最為熱門的話題之一。隨著越來越多的共享單車出現在各地街頭,共享汽車也趁著這股熱潮駛入了大眾視野,為市民的出行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選擇。網民劉先生也想“嘗嘗鮮”,體驗一把共享汽車,但令他沒想到的是,一起交通事故,竟給自己帶來了諸多麻煩。事情到底是怎麼回事?近日,劉先生通過“津雲”客戶端、北方網開通的“3.15消費維權線索征集”欄目,講述了令他鬧心的理賠糾紛。 

  共享汽車出事故 墊付容易收回難

  2017年12月27日上午10點左右,劉先生在駕駛Gofun共享汽車出行時,與前面的一輛奔馳汽車發生了追尾事故。劉先生告訴“津雲”新聞記者:“事故發生後,我第一時間撥打了‘Gofun出行’的客服電話,客服人員告訴我會盡快通知華泰財產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後來交警也到場了,判定我負全責。”說起那起事故,劉先生至今仍心有餘悸。

網民劉先生駕駛的事故車輛(照片由劉先生提供)

  當天下午,劉先生跟隨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來到“Gofun出行”指定汽修廠對事故車輛進行了定損,受損共享汽車維修費用和拖車費用共計12500元。按照《Gofun出行分時租賃服務會員協議》的規定,負責處理事故的“Gofun出行”工作人員要求他先墊付12500元,等保險賠付到賬後再返還。隨後,“津雲”新聞記者查詢到了《Gofun出行分時租賃服務會員協議》,其中第十條明確寫明:“會員墊付的費用中保險公司理賠金額,在保險公司賠付款到賬後,‘Gofun出行’在30個工作日內返還給會員。然而,事發至今2個多月過去了,劉先生當初墊付的費用卻仍然沒有收回來。

關於墊付問題在《Gofun出行分時租賃服務會員協議》中已有明確規定

劉先生墊付了12500元的修車費用,卻無任何收據(照片由劉先生提供)

  事故處理9小時 車輛計費卻沒停

  更讓劉先生覺得不合理的是,事故發生後,雖然車輛沒被繼續使用,但是處理事故的9個小時中卻一直在計時收費,直到他墊付了12500元之後,系統纔停止計費。而此時,劉先生的用車費用已達83.7元。對此,劉先生頗為不解地說:“因為共享汽車采取時間和公裡數的雙重計費模式,公裡數雖停止計費了,但每過一分鍾都是要收錢的。如果我不墊付這個費用,是不是會一直計費?我覺得如此設計收費規定非常不合理!”

車輛在發生事故停止使用後,卻仍然在計費(照片由劉先生提供)

  關於費用結算的問題,“津雲”新聞記者撥打了“Gofun出行”的客服電話。客服人員解釋說,如果一旦發生事故,必須等到責任認定結束後,把車放入指定的共享汽車維修點,這時用車人通知客服纔可以停止計費。而這部分費用,共享汽車不予以承擔。

  墊付突然變賠付 理賠難“共享”

  就在劉先生為索要墊付費用而煩惱時,更令他出乎意料的事情發生了。負責處理事故的“Gofun出行”工作人員告訴他,他所支付的12500元,不是墊付而是賠付。而就在劉先生想打電話繼續詢問具體情況時發現,這位與他聯系的工作人員竟然連電話都不接了。

《Gofun出行分時租賃服務會員協議》中關於保險、賠付的相關規定

  使用共享汽車出了交通事故究竟該如何處理?“津雲”新聞記者撥打“Gofun出行”的客服電話了解到,針對事故處理,“Gofun出行”推出了不計免賠服務。具體來講,用戶在租車時,如果多花10元選擇“不計免賠服務”,那麼如果發生事故,1500元以下的車輛損失用戶無需自己承擔;如果超出1500元,用戶則要承擔部分損失,具體賠償多少,則要根據實際情況協商。顯然,盡管劉先生購買了“不計免賠服務”,而實際費用早已超出1500元,超出部分要由劉先生自己承擔。針對客服的說法,劉先生表示難以接受,他說:“《Gofun出行分時租賃服務會員協議》中明確寫明:Gofun運營方向會員提供的車輛都已投保了交通責任強制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既然共享汽車已經投過保險了,為什麼還要租車人承擔費用呢?”

  不僅如此,劉先生發現,在事故處理中,車場出具的車輛定損表根本不是自己開的那輛車。劉先生在事發當日開的是車牌為津LSA249的共享汽車,而『車輛損失明細表』中的車輛卻是津LAK583;事故發生時間是12月27日,但『明細表』中卻寫的是12月23日。另外,劉先生墊付的費用,也沒有給他任何票據。劉先生覺得,原本出了事故就挺鬧心的,結果在處理善後時又出現了一堆麻煩事,這讓他對共享汽車這樣的“新事物”產生了懷疑態度。

車場出具的『車輛損失明細表』根本不屬於事故當天劉先生開的那輛車(照片由劉先生提供)

  律師:雙方應按協議履行各自義務

  那麼,究竟誰該支付修車的12500元,如今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為此,『津雲』新聞記者采訪了北方網《律師幫辦》欄目合作律師——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的張士博律師。張律師認為,共享汽車平臺的用戶租賃協議屬於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根據《合同法》,雙方均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在租賃協議中,已明確規定了關於保險理賠金的問題,那麼,租車用戶已按照協議約定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及時主動聯系“Gofun出行”客服,在其指定地點進行維修並墊付了維修費用,所以從協議約定的角度以及《合同法》規定來說,租車用戶已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維修墊付義務。接下來,作為共享汽車的投保人和出租人的“Gofun出行”共享汽車服務平臺,也應該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完成向保險公司的理賠,並且在保險理賠款項到賬後的約定期限內返還給租車用戶。否則應當對此承擔違約責任或由此造成消費者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最後,張律師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租用共享汽車前,應仔細看清相關協議。一旦發生事故,注意留存相關能夠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以便減少維權的困難。(“津雲”新聞記者 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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