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局長,剛纔您介紹了征收補償的內容和方式,那麼具體的補償標准如何確定的呢?
唐連蒙:在補償標准上,《征收規定》主要是對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進行了細化,加強了群眾利益的保護。第一,關於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按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征收規定》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市歷史政策,作了進一步細化。一是被征收房屋屬於非住宅的,仍按國家規定執行。二是被征收房屋屬於住宅的,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采取兩種方法進行評估,一種方法是按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另一種方法是按照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評估,兩種評估結果作比較,最終按照較高的評估結果確定。采取這種方法,既保持了與國家政策的一致性,又提高了實際補償標准,體現了政府對群眾居住權的特殊保護。第二,關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比較原則。《征收規定》在這方面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增強了操作性。一是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照不高於被征收房屋價值的10%,給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補償,具體補償標准由區政府確定。二是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停產停業損失超過區政府確定的補償標准的,應當提供房屋被征收前實際經營效益的相關證明材料,通過評估確定停產停業損失,並按照評估結果進行補償;在簽約期限內未提供證明材料的,仍按照區政府確定的標准進行補償。三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征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