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剛剛說到,因公共利益需要,纔能實施房屋征收,那麼具體是在哪些情形下適用《征收規定》呢?
唐連蒙: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征收規定》。這裡,需要強調一下,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適用《征收規定》,集體土地上房屋不適用《征收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六種情形:第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第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第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第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第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包括棚戶區改造的需要;第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