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能不能請您具體介紹一下,網約車平臺如果出現違規經營行為的話,我們交通客運管理部門是如何進行處罰的呢?
楊洪峰:好的。對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由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2016年第60號令),對其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准、建立並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准行為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