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好,岳總經濟師,《條例》實施會給普通百姓帶來哪些更好的服務呢?
岳玉貴:按照《條例》及我市制定的相關配套規范性文件,今後我市不動產登記將通過簡化登記要件、優化登記程序、切實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等措施,為企業和群眾節省登記時間和費用。(一)簡化了要件和程序,減輕當事人負擔。按照不動產登記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消了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相關程序和要件,一是對於存量房屋買賣轉移登記不再收取個人售房發票;二是通過拍賣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不再收取網簽的房產買賣協議;三是簡化了遺失補證聲明程序。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將不動產權屬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遺失滅失聲明由原在本市主要報紙上刊發調整為在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門戶網站上刊發。四是對於經預告登記的商品房首次登記後,購房人直接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取消了公告程序;五是針對已經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情形,規定了購房人在辦理轉移登記後,其抵押權預告登記轉為抵押權登記。建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時,有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的,同時不動產登記系統一並將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轉抵押權登記,減輕了抵押權人的疑慮;六是簡化了指界程序,明確了不動產已登記且界址沒變化等單方指界的情形。
(二)更加尊重民事權利,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條例》更加注重保護當事人民事權利,一是針對按份共有人處分不動產的情形,明確可由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請登記,同時為保障其他共有人的權益,規定應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知悉處分的證明材料;二是改變了此前不動產在異議登記期間無法辦理轉移登記的規定。明確了異議登記期間,申請人申請繼續辦理轉移登記的,應當予以辦理,但申請人應當提供知悉存在異議登記並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三是明確債權滅失或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單方申請抵押權的注銷登記;四是針對抵押權變更登記中因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明確了可由發生變化的當事人單方申請,不動產坐落發生變化的,可由抵押人單方申請;五是對於辦理過抵押權登記的二手商品房申請轉移登記的,明確了在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提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要件,可以一並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和抵押權的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