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岳總經濟師,《條例》對解決不動產登記的歷史遺留問題是怎樣規定的呢?
岳玉貴:《條例》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的原則,針對商品房開發建設中開發企業未辦理首次登記影響購房人及時辦理不動產權證、房地合並登記前辦理了房屋登記但未辦理土地登記的情形以及集體土地宅基地房地登記的問題做了實事求是的規定,有利於明晰權利人的財產權。《條例》第五十九條針對登記實踐中出現的商品房入住滿兩年、開發企業沒有辦理首次登記的情形,賦予購房人直接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權利。明確了預告登記權利人入住滿兩年指界辦理登記的程序,要求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對需要核查的有關內容進行核查,為下一步給購房人辦證創造條件。《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對於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因故未辦理的,當事人可以憑房屋權屬來源證明和未登記原因證明材料或者未登記原因說明,申請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核查並將有關情況在本市主要報紙上予以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登記。《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2005年12月31日前國有土地上已登記房屋因故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依據房屋權屬證書以及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范圍並在本市主要報紙上予以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