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條例》對各類不動產登記有哪些一般性要求呢?
岳玉貴:關於不動產權利種類和登記類型,國務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均有明確規定,為了保持立法體例的完整,《條例》規定了不動產登記的一般程序、不同登記類型所需的申請材料等內容。一是規定了不動產一體登記。《條例》第八條規定:『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和森林、林木等定著物應當與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體登記。』二是統一不動產登記簿冊。《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登記事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三是明確申請辦理各類不動產登記類型的適用情形。《條例》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分別規定了不動產首次登記以及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的適用情形和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