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岳總經濟師,《條例》對登記機構是怎樣規定的呢?
岳玉貴:《條例》明確規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全市不動產登記工作。同時,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要求,為了方便群眾就近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體現便民原則,確定了屬地登記的原則,規定了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接受委托作為不動產登記的經辦機構。另外,考慮農業、海洋、林業等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登記的職能剝離出去後,依然保留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海域使用、林地林權等不動產相關審批和其他具體管理職能,因此,《條例》規定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不動產登記機構做好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