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好,那麼《條例》出臺的意義是什麼呢?
岳玉貴:(一)貫徹落實物權法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2007年國家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十條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又明確提出,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對水域、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生態空間進行統一確權登記。《條例》的出臺,是貫徹落實《物權法》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體現,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舉措。
(二)規范各類登記行為,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條例》進一步明確和完善登記程序性規定,規范各類登記的申請材料和辦理程序,維護群眾知情權,保證交易安全。立法中我們堅持以問題和本市實際需求為導向,既有實體法內容,又有程序法內容,同時注重繼承和發展現行土地、房屋、森林和林木、海域等不動產登記的成熟做法,確保新舊制度有效銜接,平穩過渡。(三)細化相關登記政策,完善我市不動產登記政策體系。《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施行以來,為規范我市房地登記行為,解決房屋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隨著《物權法》和國家新規出臺,針對登記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新情況做出了原則性規定。《條例》緊密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細化了《物權法》及國家的相關規定,制定的相關政策更符合天津實際,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時,《條例》吸納了我市多年登記實踐中總結的一些好經驗、好做法,相關政策上昇到地方性法規的高度,保證了政策的嚴肅性、規范性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