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您提到《實施意見》明確了各部門和區縣任務分工,那麼對落實各方責任方面都有什麼具體要求呢?
劉潔:《實施意見》對落實各方責任提出了明確要求。
第一要強化區縣水環境保護責任。各區縣人民政府是我市貫徹落實《水十條》的主體,要對各自轄區內水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制定並公布水污染防治行動具體實施方案,逐年確定分流域、分行業的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明確完成時限,細化責任分工,將任務層層分解到具體部門和責任人,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要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統籌城鄉水污染治理,強化監管,確保各項任務全面完成。
第二要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全市各類排污單位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等各項責任。中央駐津企業、市屬企業要帶頭落實各項污染治理責任。指導督促全市工業集聚區內企業建立環保自律機制。
第三要嚴格目標任務考核。一是實行全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度。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向市人民政府遞交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目標責任書要對各區縣、相關部門水污染防治各項任務逐一進行分解,切實落實水污染防治工作『一崗雙責』。市人民政府每年對各區縣、相關部門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對黨政『一把手』、領導班子和領導乾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同時作為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二是建立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質量考核問責制度。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市有關部門將對相關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整改意見,督促落實整改,並對相關區域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乾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後果的領導乾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也要追究責任,確保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各項目標任務可實施、可考核、可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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