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羣體、團體、有時爲個人所視爲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羣體和團體隨着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係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際工作中,認定的非遺的標準是由父子(家庭)、或師徒、或學堂等形式傳承三代以上,傳承時間超過100年,且要求譜系清楚、明確。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它依託於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爲表現手段,並以身口相傳作爲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的傳承就顯得尤爲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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