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天津市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都有哪些呢?
趙宏偉:《天津市行政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9章57條。主要內容是: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和管理部門,以及與行政許可相關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部門,明確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辦事機構和工作場所,並規定了行政許可原則。
第二章,行政許可事項的設定。依據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五種情況設定行政許可。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分為企業設立許可、投資許可、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資質資格許可、其他許可。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實行年度版本制,每年根據法律法規調整和國務院要求進行修訂並公布。
第三章,行政許可的組織實施。明確兩級政府許可權限,分級實施。涉及公共資源、公共安全和跨區縣等行政許可事項,原則上由市級行政許可機關實施。事項原則上都要進入同級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實行集中審批、現場審批、限期審批、網上審批和政務公開。
第四章,行政許可的受理。對企業設立許可、投資許可、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資質資格許可、其他許可,規范辦理流程。涉及聯合審批的事項,按照聯合審批流程,實行一窗接件、並行審批、全程服務。
第五章,中介服務。明確中介機構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規范行政許可中介機構行為,統一企業提交材料、承諾時限、收費標准、文本格式等內容,並公開相關服務信息。建立誠信約束制度,進行效率管控。
第六章,社會服務。強化社會服務,擴展三級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功能,構建基層政務服務超市,實行社區(村)便民服務代辦員制度,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統一載體建設,延伸『8890』家庭服務網絡。
第七章,網上服務。推行網上審批,健全三級網絡體系,建立『網上辦事大廳』和基礎信息平臺,實行網上審批和系統監管,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銜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八章,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加強監督考核,重點加強對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檢查、監督與考核,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提高行政效能。
第九章,附則。規定了行政許可管理機關應作出具體管理考核規定和實施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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