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范圍: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二、申請人條件有下列經濟困難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 (三)農村五保戶; (四)因殘疾、嚴重疾病、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 (五)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證明,實際生活水平低於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准的。
三、提出申請的方式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四、申請時應提交的證明材料(一)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經濟困難的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五、法律援助的管轄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
(一)請求國家賠償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向提供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五)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六)刑事訴中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協助提供。
六、辦理法律援助程序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七、答復期限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決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載明承擔法律援助的機構和人員。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八、受援人權利義務(一)了解法律援助事項的辦理情況; (二)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 (三)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過程中應當如實陳述案件事實、提供有?助機構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員的,不得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法律援助。 (五)受援人隱瞞事實、提供偽證,法律援助機構有權依法終止法律援助,並可以向受援人追償應當支付的相應法律援助費用。
九、法律援助機構義務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或者終止承辦的法律援助事項; (三)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隱私; (四)不得利用法律援助牟取不正當利益; (五)向受援人通報法律援助事項的進展情況; (六)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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