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爲規範醫療衛生機構採購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等行爲,制止非法交易,打擊商業賄賂,昨日,市衛生局發佈《天津市衛生行業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實施辦法》,對列入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本市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將在名單公佈後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
所謂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是指,天津地區公立醫療機構和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在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等購銷活動中發生的行賄行爲。《辦法》規定,本市將建立衛生行業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制度,醫療衛生機構在與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簽署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等採購合同時,應當同時簽署廉潔購銷合同,列明企業指定銷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實施商業賄賂行爲、實施商業賄賂行爲後將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後,購銷合同將自動解除並承擔違約責任等條款。
對一次列入本市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本市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在不良記錄名單公佈後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對一次列入其他省市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在參加本市組織的集中招標、採購工作時對該企業產品做減分處理。對五年內兩次及以上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本市區域內所有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自名單公佈後的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索取或者收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市衛生局接到舉報後,將及時調查覈實。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將按規定給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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