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材料
(一)提交填寫完整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申請審批表》;
(二)身份證明:
1、本市人員交驗有效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原件,提交復印件;(16周歲以下的免交身份證)
2、非本市人員交驗有效居民身份證、藍印戶口或暫住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還需提交戶口簿復印件;
3、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交驗有效中國護照、定居國外的證明,提交復印件;
(三)交驗有效的入臺許可證明或經確認能夠進入臺灣地區的有關證明,並提交復印件;
(四)應邀前往臺灣的,提交國務院臺辦『赴臺批件』原件,或經本市政府臺辦確認蓋章的復印件。非本市人員還需提交工作單位出具的在職證明;
(五)前往臺灣進行經貿交流活動的,提交國臺辦經濟局『關於應邀往來臺灣立項批復』原件;
(六)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張——我局一樓照相部采集;
(七)已申領過《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的,再次申請時均需攜帶該證件;
出具單位意見說明
(一)持『赴臺批件』應邀赴臺的國家工作人員,由本系統組織人事部門出具同意意見;
(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須按照乾部管理權限提交檔案保管單位的同意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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