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據《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市人民政府〔2001〕第38號令)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關於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照維持本市居、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消費費用確定。
(二)最低生活保障標准隨著本市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生活必需品價格的變化,並根據財政承受能力適時調整。
二、關於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范圍
持有本市常住戶口,城鎮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我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居民;農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村民。
(一)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全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義務的;
2、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雖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義務人,但義務人無贍養、扶養或撫養能力的;
3、民政部門管理的精簡退職職工、國民黨起義、投誠寬釋人員、外僑、歸僑、臺胞救濟人員、下鄉知青因公致殘或病殘、地震截癱救濟人員以及區縣以上民政部門集中供養的優撫救濟事業單位的收養人員(不含自費人員)等。
(二)下列居民、村民,可差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在領取當月(年)應得收入(工資或基本生活費,離退休金或基本養老金,金)後,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
2、在領取實際收入後,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
(1)未參加且已停產多年並無力交納社會保險費的集體企業中的退休人員;
(2)未參加社會保險且已停產多年並無力支付職工基本生活費的集體企業中的下崗職工;
(3)失業保險期滿後未重新就業的無業人員。
3.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城鎮(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
(三)下列人員不屬於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范圍:
1、外地來津就讀的學生;
2、家庭中雖無從業人員,但生活來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3、采取以變賣房屋、隱匿財產等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生活來源、無固定住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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