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有一個房子大概於2010.12月底交付的,但是兩年的時間過去了我們卻遲遲未能辦理房產證,十分着急! 據瞭解未能辦理房產證的原因是我們小區底商有三間被用作變電站,被法院查封了,開發商未解封無法做房屋初始登記。我們現在無法聯繫到開發商,請問,如果我們一直聯繫不上開發商,是不是我們的房產證就永遠不能辦理了?小區底商被用作變電站會影響房產證辦理嗎?這個問題要怎麼解決啊?謝謝!
尊敬的王女士: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房地產法律的相關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約定和規定的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
對於歷史遺留問題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但房屋開發建設手續完備的,一些房屋管理機構有相應的彌補舉措,符合條件後,可以辦理。具體您的情況,建議到當地的房屋管理局詳細諮詢。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