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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趙杏 提問時間: 2013-01-17 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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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店長將店內營業額1.6萬元私用了,算挪用公款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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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我有個朋友在一個叫味來客餐廳的店當店長,他將店內營業額1.6萬元私用了,算挪用公款嗎?他老闆要他簽了一個還款計劃書,上面的內容是說他挪用公款1.6萬元,暫申請不要報警,然後就是一個還款計劃。這個具備法律效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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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勞動糾紛 回覆時間:2013-01-18 17:12 是否超時: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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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趙杏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現答覆如下:
按照您的描述,您的朋友的行爲在法律上是挪用資金行爲,情節嚴重的,構成挪用資金犯罪。刑法上,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
因此,建議您的這位朋友及時歸還挪用的企業資金。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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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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