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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杜紀生 提問時間: 2013-01-14 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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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判了之後拿不到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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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我母其在給人打工時意外受傷,醫藥費共計8萬,法院判工頭負70的責任,我母親30的責任。包給工頭的小廠負連帶責任。工頭耍賴,就說沒錢,廠子一直說再減一些,請問,我該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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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民事訴訟 回覆時間:2013-01-15 21:47 是否超時: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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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杜紀生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
因此,您的母親可以依法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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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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