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2012年7月2日到現在公司工作,之前談好的待遇是3500元,在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試用期2月工資只有1600元。而且在試用期期間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8月份的時候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由於公司相關負責人的工作失誤導致沒有及時通知我提檔,我要求公司補償我公司應繳的五險一金,公司以“公司規定”爲由拒絕,導致我自己承擔了從7月份到11月份5個月的保險,公積金一分沒有。並且試用期過後第一個月既9月份按照承諾按照3500元按時發放,從10月份到現在公司按照2800元的標準給我發放工資,理由是公司虧損,但是未出具任何證據,而我作爲普通職工也沒有權限和權力去查企業的賬目,沒有辦法去證明這一點,但是據我觀察企業最近經營的情況要明顯好於9月份,我覺得被企業欺騙了。現在想通過勞動仲裁或者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不知道該如何處理,請您給個意見。
尊敬的韓先生: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現答覆如下:
依照我國勞動法律的相關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因此,如果您與所在公司發生上述勞動爭議,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及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