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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孟令實   提問時間: 2013-01-10 15:47
 標題:二手房暖氣欠費
內容:

    律師您好!

    本人於2012年9月份購買河東區巨福園二手住房,並於2012年10月31日完成過戶, 在涉及暖氣費用時, 原房主講由於過去幾年供暖溫度不夠, 與供熱單位有糾紛, 未交付暖氣費用.並且也在簽署房屋買賣合同時約定, 所欠費用與我們新房主無關. 但我們2012年11月中旬與供熱單位聯繫, 要求改裝單戶循環並供熱時,供熱單位以原房主未交採暖費,拒絕給我房屋改裝供暖,且聲稱如果希望採暖必須讓原房主或者新房主交齊有爭議費用,否則房屋將變成無暖氣房屋. 但是原房主主張過去7年溫度未達標不能交費. 爲了解決此問題, 按照天津供熱辦要求, 我們約了原房主一起去供熱站解決問題, 但雙方就溫度和交費問題又未談攏, 甚至報警110來調解, 但最終還是沒有任何結果,說明年再說, 仍舊是不給我們新房主供暖。

    希望律師指點如何解決此事?

回覆部門:債務債權   回覆時間:2013-01-10 21:27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孟令實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因爲原房東賣房給你時,按理應當和您一起到供熱單位辦理用熱戶戶名變更,由於沒做這項變更,您和供熱單位就沒有形成用熱、供熱的合同關係,所以供熱單位沒有義務向您供熱,您也無法起訴供熱單位不作爲。

  至於您和原房東簽訂購房合同時,您是不是有誤解——認爲既然約定了“欠費與新房主無關”,買的房子就不會再有供熱問題——只有您本人清楚。通常是否存在這種誤解,可以用購房價格對比同地段同類正常房屋的價格等方法判斷。如果明知購房價格偏低,且原房東已經告知欠繳供熱費情況的,一般不會認爲購房人對房屋的瑕疵有重大誤解。反之如果確實有誤解,且是重大誤解,那麼您可以考慮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購房合同。法院是否能支持您的主張,還要看您所能提供的證據和具體主辦法官自己內心的衡量、判斷。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  張文達律師

2013年1月10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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