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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我以個人名義承攬了一個廣告店得製作某商場刮刮卡業務,然後轉手給某印刷廠印製,我和廣告店之間沒有簽訂任何協議,但這個店和商場之間簽有協議。
刮刮卡要求製作數量如下:特等獎1個 1等獎5個 2等獎 50個,3等獎1000個 小獎 不計,實際出來的獎數量爲:特等獎3個 1等獎7個 2等獎 52個,小獎不計,(這是活動做完以後全部刮開確定的數量) 實際商場的顧客兌出的獎項爲特等獎2個 ,其餘獎項均少於設置的數量,即部分獎券未兌出。
現在的問題是:商場以實際製作數量與要求製作數量不符爲由,對商場造成損失 ,且商場承認特等獎的那張獎券由於私心,並未放入抓獎池,實際客戶抓出的2張獎券全部爲混放所致,要求廣告店賠償2個特等獎的全部獎金。
現廣告店找我,我分析後認爲:多餘的獎項全部應該是混在3等獎裏面了,由於裁切的時候出錯。
現在的問題是,我該怎麼處理,商場索賠合理嗎?如果合理,索賠額度是否適當?請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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