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周賢君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
因此,您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責任人賠償。相關的病歷資料,您從醫院就可以拿到。如還有務工損失,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損失,也需要向法院一併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 張文達律師
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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