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12年11月底在某售樓處銷售人員說繳納2000元誠意金後在開盤購房時可以享受專項優惠,籤協議上也有說明在開盤後如購房不成功,可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退款。12月8日開盤後,我不打算在該樓盤購房,便提出退款要求且在2天后按要求把身份證複印件及銀行卡複印件交到售樓處,但現在已經過去1個月了,還沒收到退款,每次打電話,售樓處都沒有明確的退款日期,想這種退款按規定一般多長時間必需退給我,如果遲遲收不到退款我改怎麼做纔可以追回我的錢,謝謝!
尊敬的趙姓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開發商是否違“約”首先要看你們雙方是否有“約”(即我們通常說的“合同”或“協議”)。如果開發商承認您題中所述的是事實,當然就不用您再證明合同關係的存在。如果開發商不承認,那麼您自己找開發商要求返還定金也好,或者起訴到法院處理也好,都需要您有確鑿的證據證明雙方有“不購房時可退定金” 約定。這種證據包括書面的合同,或者雙方對話的錄音、視頻等。在能夠證明有“約”的前提下,您又能舉出已經向開發商繳款的憑證(比如收據、銀行轉賬單等),那麼開發商不退款顯然是違約的。現在這種情況下,退款時間主要取決於開發商。如果遲遲拿不到退款,您可以儘快在訴訟時效內到法院提起返還定金的民事訴訟。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 張文達律師
201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