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師您好:我村有一份2014年5月份才能到期的對外承包合同,因籌款修路於2007年4月又簽了一份在原合同的基礎上續包19年[2014年5月至2033年5月]的續包合同。續包合同增加了顯失公平的條款。我想諮詢的是 1 因原合同還未到期,現在是執行原和同至2014年5月到期嗎?2 續包合同是2007年4月籤的,續包合同裏的條款是從簽署之日起生效,還是要到2014年5月原合同到期後才能生效。不知我的敘述是否清析。望您百忙中給予指點 謝謝
尊敬的“村主人”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您的問題核心是“續包合同的條款何時開始生效,原合同的條款何時終止,雙方現在是該執行原合同還是續包合同?”
首先,雙方原合同履行期未滿就簽訂續包合同,續包合同將承包期再延長19年,並增加了顯失公平的條款,所以是對原合同的補充和變更。如果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合同條款的生效條件或生效時間,那麼續包合同條款於簽署之日就立即生效、產生”約束力“,而原合同中其他沒發生變更的條款也仍然具有”約束力“,雙方自續包合同簽署之日按”有約束力“的全部合同條款執行即可。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 張文達律師
201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