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高家恆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民事合同適用“依據合同履行義務”原則、“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從法律”原則。您兄長已經於2011年12月與乙方簽訂還款合同,約定乙方到2012年底還清40萬元。還款合同對於利息並無約定,故要求乙方支付2011年12月9日至2012年底的利息並無合同上的依據。同時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對個人之間借款合同利息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如要求乙方支付2011年12月9日至2012年底的利息,同樣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所以該項主張無法獲得支持。
但是如乙方2012年底不能如約還清欠款,即出現逾期還款,那麼就可以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到款項付清之日的利息損失。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 張文達律師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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