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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高家恆   提問時間: 2013-01-07 09:26
 標題:該不該要利息
內容:

    我哥與(乙方)合夥養車,2010年12月撤股,股金34萬,乙方答應給利息6萬。乙方答應2011年底給一半錢,至少給10萬,結果2011年底一分沒給。於是我哥和乙方於2011年12月9日簽訂還款合同,到2012年底,還清40萬元。問題是從2011年到2012年這40萬元的利息該不該要?

回覆部門:債務債權   回覆時間:2013-01-08 20:05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高家恆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民事合同適用“依據合同履行義務”原則、“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從法律”原則。您兄長已經於2011年12月與乙方簽訂還款合同,約定乙方到2012年底還清40萬元。還款合同對於利息並無約定,故要求乙方支付2011年12月9日至2012年底的利息並無合同上的依據。同時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對個人之間借款合同利息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如要求乙方支付2011年12月9日至2012年底的利息,同樣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所以該項主張無法獲得支持。

  但是如乙方2012年底不能如約還清欠款,即出現逾期還款,那麼就可以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到款項付清之日的利息損失。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  張文達律師

                                              2013年1月8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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