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車於12年10月在路口與一輛出租車相撞,事故認定書判定爲同責,因對賠償未能達成一致,雙方交保證金後提車。現對方將我訴至西青法院,原告爲對方司機和出租公司,被告爲我和我方交強險承保公司,前幾日法官來電話通知16日開庭,讓我們準備行駛證等整件和相關票據,我不太明白的是,對方起訴我而我還沒有起訴對方,這次開庭是將雙方損失一併判決還是隻判決對方的損失?如果只判對方損失爲何要我們準備票據?我方損失是否只能另行起訴,還是開庭時提起反訴?注:雙方均爲交強險。謝謝!
尊敬的李東實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民事訴訟適用“不告不理”的原則,即人們常說的“民不告,官不究。”對方起訴至法院,向您及保險公司索賠,法院只會對對方的訴訟請求作出處理。如您不向對方提出反訴,索賠你方遭受的損失,那麼法院不會主動對你方損失進行認定。
您如果提起反訴,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的規定,在西青法院給您確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如果已經過了舉證期限屆滿,您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向對方索賠。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 張文達律師
201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