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想諮詢的是我和前夫離婚4年,當時離婚的時候有一套新買的房子是貸款,是前夫的名字貸款也是他貸的,我們自己協議離婚時候我給他了,但在正式離婚的時候在民政局辦理機打協議的時候沒有提到這個房子,(這個房子是我兩一起買的,買的時候是他的名字但我也簽字了)我想問,如果我們沒有在民政局的協議提到這個房子,這個房子我有權在分嗎?還有聽說對方要賣,他有自己賣房權利嗎?
謝謝您!
尊敬的小晴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您能不能再分房子取決於該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了解,“婚姻存續期間”是指出結婚登記日至離婚登記日的這段時間,如購房合同簽約時間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內,那麼通常認爲所購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
您和男方在民政局辦理離婚協議時,未對該房屋做出處理,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的規定,您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分割該房屋。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 張文達律師
201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