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土地價格和附屬物價格
尊敬的周曉河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王明弟律師
201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