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靜海中旺鎮 大麴和村豐運達蔬菜專業合作社的社員,
2012年雨季大棚受災,通過保險公司報險賠償,
保險公司給出70米受災情況!後經社長分發賠償款,
實發30米的賠償款,剩下40米的款項未發,
後因原社長王克林身體原因,不得不將社長一職轉讓給大麴和村村委會,許子升,本人後來知道實際災情爲70米後,
又經保險公司證實確實爲70米後(中國人保財險靜海支部)
欲追回餘款,共計8000元,經多次協商未果,
只因其先前在我不知情(不知道實際是70米)的情況下籤下同意村委會對保險賠償的分配方案,不得追究之協議爲由多次拒絕,
且態度惡劣。多次揚言願意告你隨便告去之語言,請問在我不知事實真想時所簽下的同意書是否合法,如果我合法我要怎麼追回餘款
尊敬的董寶昆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如您能夠證明你是在受到欺詐且違反了自己的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署的分配方案,您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分配方案。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王明弟律師
20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