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陳浩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依據本條款,正當防衛的針對對象應爲不法侵害。法律上的“不法”是用於評價自然人或法人的行爲,動物的自發行爲不能被法律所評價,故野外遭動物襲擊,不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爲,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若您在野外遭動物襲擊,進行反擊可被定義爲緊急避險行爲。
如果您打傷的動物爲保護級或瀕危、珍貴動物,建議您及時聯繫相關動物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劉蕊律師
20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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