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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張悅東   提問時間: 2013-01-01 15:10
 標題:施工質量原因造成漏水建設單位推諉賠償金不兌現
內容:

    我於2011年9月辦理入住手續是定向安居房。裝修後一直未住。2012年8月樓下房頂漏水,我家牆體、地面潮溼嚴重。我找到建設單位治達公司,治達公司承認是施工質量所致承諾給予造成的地面牆體門口給予修復,但就是一週一週推託後來答應給我五千元讓我自己找人修。十二月初根據與該單位信訪辦孫書記答成的口頭協議,我僱請裝修公司進行了修復,在信訪辦承諾付款時又說給四千元。我退了一部答應了。但這四千元目前也不給不了。理由是施工隊造成的施工隊不拿錢也給不了並說施工隊不守信用說話不算。我強調是我買的房是與治達公司籤的合同不是與施工隊籤的,你們應修復賠償。治達公司也認爲我說的對但施工隊應搗錢,治達公司不承擔賠償。建議我走法律程序解決。我諮詢律師,我該怎麼辦。我想提出如下述求:一、接口不打膠的原因應說明。二是對給我造成的生活不便書面道歉。三是承擔修復費用6980元。四是索要精神賠償一元。這樣提可以嗎?我還應準備什麼?去哪辦相關手續。請指教。謝謝您?

回覆部門:損害賠償   回覆時間:2013-01-04 16:58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張悅東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第一,有關責任承擔主體和承擔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依本條款規定,即使您的房屋質量問題是由於施工單位造成的,但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建設單位仍應向您承擔違約責任。具體承擔責任的方式一般有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具體的方式應根據您與建設單位的合同具體條款確定。

第二,爭議解決方式。

您可根據安置協議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您應保留好有關合同、發票及相關證據等。

第三,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鑑於您的並不屬於上述情形之一,且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其他情況,您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於法無據。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 律師

2013年1月4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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