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張悅東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第一,有關責任承擔主體和承擔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依本條款規定,即使您的房屋質量問題是由於施工單位造成的,但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建設單位仍應向您承擔違約責任。具體承擔責任的方式一般有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具體的方式應根據您與建設單位的合同具體條款確定。
第二,爭議解決方式。
您可根據安置協議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您應保留好有關合同、發票及相關證據等。
第三,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鑑於您的並不屬於上述情形之一,且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其他情況,您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於法無據。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 律師
20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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