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交房的第一年和第二年都由房地產公司負責暖氣供暖事宜,第三年才交由供熱公司,請問如果我不用的情況下,第一年和第二年必須繳納供熱費嗎?
交由供熱公司管理的用戶如果不用暖氣可以去供熱公司申請停用一年,或者不繳納本年度供熱費,供熱公司予以停止供暖。可是第一年交新房鑰匙必須交第一年度供熱費,否則不給鑰匙,請問這合理合法嗎?第二,第二年度不用暖氣,開發商不予停氣,在第三年繼續追討供熱費,這合理合法嗎?
尊敬的李穎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新建房屋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不得辦理暫停供熱。所以新房第一年和第二年無法辦理停氣。因此,新建房屋保修期內,您均負有繳費的義務。
交鑰匙以繳納供熱費爲前提的做法是否合法,請您查閱您與房地產商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合同約定該做法,那麼雙方應遵守相關約定。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