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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呂小姐   提問時間: 2012-12-27 15:15
 標題:銷售過程中欺瞞客戶房屋的真實情況
內容:

    我於2011年8月份在開發商手中購得的商品房期房,前兩個月房屋大體成型後有的業主去實地查看房屋質量的過程中發現整棟樓中1-5層和頂層次頂層在銷售時承諾的大飄窗沒有了。而且窗外出現了非常寬的裝飾橫樑嚴重影響光線。贈送面積的臥室頂上也出現了一道橫樑。這些業主們在購房時都並不知情。在合同中這些內容也都沒有規定只有簡單的平面圖,顯示三至頂層都是相同的標準層。業主們幾次找到開發商他們的回覆是把問題往上層反映讓我們等通知,並且說在交房之前房屋所屬於開發商,業主對房屋沒有權利,只能等到交房的時候纔有權利。眼看要月底要交房了,我們的問題卻遲遲沒有回覆,請問我們該如何做才能合法的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回覆部門:房地產   回覆時間:2012-12-27 21:53   是否超時:否

網友呂小姐您好: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開發商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爲要約,構成合同組成部分,對開發商具有法律約束力。開發商在銷售廣告中對項目設施如飄窗等做是否做了具體明確的說明,如果有則該廣告內容已經構成合同組成部分,具有法律約束力。開發商在交房時房屋設施與銷售廣告允諾不一致,銷售廣告已經構成對商品房環境性質量的不實陳述,依法應當承擔責任,賠償購房人的經濟損失。 

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趙文帥律師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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