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我單位購買一設備,價值2萬元,當時銀行帳戶還沒辦妥,使用現金付款,秉着發票就是付款證明的定義,在收取對方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後,木有收據,就現金入賬了。現對方業務員可能攜款逃跑,對方單位不承認收到此筆款項。我方僅憑此張發票能否證明付款。對方也只有發貨單。
尊敬的網民您好:
就您所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發票在通常情況下可以作爲已支付款項的證據。
僅供參考。
天津法政牛津律師事務所
李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