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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老公在單位出工傷,一腳骨折一腳神經損傷。單位有內部規定須當時就上報,由於領導面臨升職怕此當口出工傷事故影響自己的升職,強行不上報給單位工傷事件,領導讓肇事者自行給我看病,讓我繼續上班以瞞住上級領導,之後肇事者一直在出醫藥費給我看病,直到現在肇事者認爲我好了不再給我看病,可我腳確實沒好還想繼續看病,由此發生爭執,之前看病的病例本等一切診斷手續都不給我,並在領導的慫恿下威脅我如果現在上報給單位工傷沒有人會給我作證。請問:
1.現在單位是否仍應承擔工傷事故責任?單位要是認定我與肇事者是私 了,是否由我提供證據屬於工傷,仍然可以追究單位責任?
2.如果可以追究單位責任,是認定爲勞動糾紛,去勞動仲裁,還是屬於民事糾紛,直接訴訟?
3.肇事者押着病例本等診斷手續不給我,可以以什麼法律手段要回,維護自己的權益?
4.如果在我病沒好期間,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侵犯我的權益,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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