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問您一下,我公司規定員工應該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我在2012年4月2日提交的辭職報告,因部分領導未簽字沒被批准並被扣押,我沒有留底,因個別原因我在12年4月13日就沒有去上班,現在公司已暫停爲我繳納保險,並暫發我兩個月的工資約2600元,具體理由未給出,公司有權利扣押我工資嗎? 我有權力申請勞動仲裁嗎?手續怎麼走?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您應當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後再停止上班工作。
關於公司扣發工資,如果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有此規定,則不違法。如果雙方就此不能協商解決,可以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申請仲裁。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