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請問XXX公司擁有該活動最終解釋權,或最終解釋權歸XXX公司所有,這樣的註釋,以及這樣的解釋是否合理?是否犯法?如果提交的訴訟流程,請問這樣的註釋可否成立?是否擁有法律效力?在法律法規面前關於這類註釋又是怎樣解釋的呢?有沒有相關規定呢?這種說法是否可以彌補類似該活動的漏洞或宣傳不到導致的爭議呢?謝謝了!
尊敬的王瀛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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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